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、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,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主要包含以下要求:
申报主体及资质
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,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,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。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、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。办理申报手续的人员,应当是在海关备案的报关人员。- 进口货物: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。
- 出口货物: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、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。
- 转关货物: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》执行。
注意: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申报的,海关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》征收滞报金。
申报随附单证
合同,发票,装箱清单,提(运)单,进出口许可证件,载货清单(舱单),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,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。
申报日期
不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或者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,海关以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为接受申报的日期;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申报的,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;以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的,申报日期为海关接收纸质报关单并且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。